无锡到全国各地宠物托运空运(火车、飞机、汽车皆可)
常州,新北2021-04-13 16: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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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需要或者无常时,临时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广大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经营。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道路客运及客运站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工作。
返 回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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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生产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和及其复印件,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承诺书。
第十五条 已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人员的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机构在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机构对符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机构。
道路运输机构对符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机构。
道路运输机构对符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高一级道路运输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机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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